洛阳发文全面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

2020年08月06日10:53

来源:洛阳市政府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2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统筹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全面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和智慧城市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洛阳市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按照领导小组分工要求成立工作专班,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参加,协同推进开展相关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并协调解决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及政务数据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务信息系统智慧化应用。

  二、强化责任担当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督促做好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推进开展,以及具体任务的细化分解,指定具体负责科室和业务人员,确保责任落实无空档。

  三、加快系统迁云

  对照《洛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对已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制定计划和方案,逐步向智慧洛阳云平台迁移。自建机房内的政务信息系统,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迁移,使用对外购买服务模式租赁的政务信息系统,合同未到期的重大政务信息系统,应在合同到期后逐步完成迁移。

  四、做好数据归集

  建立与本系统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与省对口厅局的数据对接、传输,确保国家级、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政务数据能够下沉到市一级,以便我市能够更好地共享、使用相关政务数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结合洛阳市政务信息化的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列出所需数据清单。各单位应对照责任目录清单,及时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推送增量数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每月25日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收集汇总各单位数据归集共享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年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全年落实情况,确保数据归集共享工作持续不间断,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加强督促指导

  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相关责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数据归集共享情况进行通报,及时督促未完成数据归集的单位或进展缓慢的单位,确保任务顺利按时高效完成。

  附件:1.洛阳市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洛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3.洛阳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关于成立洛阳市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洛阳市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宛康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琰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孙毅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昭民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郝 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王 瑞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代 伐 市科技局书记、副局长

  赵站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茂钦 市教育局局长

  张武清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巴永山 市民政局局长

  王国辉 市财政局局长

  刘克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松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蒋智涛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赵书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易 勋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彭仁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谢国玺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胡大鹏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余 杰 市文物局局长

  卢铁军 市体育局局长

  禹红卫 市应急管理局书记、副局长

  裴万赢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段跃军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洛阳市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工作,谋划实施重大项目,协调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突出问题,协助指导各单位做好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工作,高效、高质完成好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单位能够了解掌握工作开展的方法,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推进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统筹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负责协调、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务信息化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张昭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洛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8〕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政府所有。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市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智慧洛阳云平台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智慧洛阳云平台集中部署共享系统、开放系统以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等,集中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统一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智慧洛阳云平台统一提供的计算、存储、管理、安全等云服务,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迁入智慧洛阳云平台。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政务数据编制形成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各县(市、区)政务部门编制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应当报本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汇总形成本县(市、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各政务部门在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的同时,可以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县(市、区)政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清单,应当报本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汇总形成本县(市、区)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

  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提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解形成各级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将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做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申请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更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同步更新责任清单。

第三章 数据汇聚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本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规范。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依据责任清单采集政务数据。

  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筛选、清洗、加工,汇聚形成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

  各政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共享系统整合、叠加基础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政务数据,汇聚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十八条 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的牵头建设部门和各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部署在智慧洛阳云平台的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数据。

  第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疑义、错误快速校核机制,指导、监督数据提供部门及时开展数据校核。

  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共享系统或者开放系统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各政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传输政务数据资源,不再新建业务专网;已有业务专网应当并入或者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共享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各政务部门可通过“洛阳市政务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实现数据共享。

  共享系统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共享系统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接入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供全市各县(市、区)共同使用,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共享系统。

  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系统。已经建设的其他跨部门数据共享系统,应当整合并入统一的共享系统。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信息项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共同需要,应当无条件共享;

  (三)主题数据库的数据应当依法予以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数据共享属性,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通过共享系统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第二十七条 相关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出异议的,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通过共享系统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

第五章 开放应用

  第二十九条 开放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服务。

  开放系统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开放系统。

  第三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开放类。

  第三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作为依据。

  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资源,经过脱敏、清洗、加工后可以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

  第三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数据开放属性,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有疑义的,可以通过开放系统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更正申请。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更正的,应当提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变更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不同意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系统,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申请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的应当予以开放;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的,在开放系统中通过身份认证后直接获取。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系统获取的符合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相关规定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开展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机制,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发挥政务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推动全社会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各政务部门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工作的意见,改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工作,提高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用服务水平。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统筹推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监督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履行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采取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四十条 通过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未经许可扩散政务数据或者非授权使用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 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保密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国家安全检查、保密检查、技术监管。

  第四十二条 网信部门指导督促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定期对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进行风险评估,保证数据资源安全。

  第四十四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各政务部门应当针对政务数据资源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向社会公布。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四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制定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情况评价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按照评价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政务数据管理情况。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市政务数据管理情况年度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前应当预编制本项目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政务信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完成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四十九条 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各政务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二)拒绝、推诿或者妨碍将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政务数据资源存储到智慧洛阳云平台;

  (三)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

  (四)从共享系统获取与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政务数据资源;

  (五)将从共享系统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用于或者变相用于与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其他目的;

  (六)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系统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国家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七)通过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之外的其他形式共享、开放政务数据资源;

  (八)超过规定时间申请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校核政务数据、开放政务数据资源。

  第五十条 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入电子政务外网,干扰智慧洛阳云平台正常功能,破坏、窃取政务数据资源;

  (二)以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形成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内容的信息;

  (三)以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未经许可扩散或者非授权使用从共享系统和开放系统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中央、省在洛阳直属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热力、民航、铁路、道路客运、公共资源交易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政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附件3

洛阳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统筹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全面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辐射力,打造增长极,助力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全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办公效率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政务数据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市级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或明确本辖区负责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机构,按照职责推进辖区内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和电子政务建设。

  第四条 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全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等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建设相衔接,确保规划统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 市级各单位开展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化项目建设,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进行审核。县(市、区)新建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报上一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按照计划,分步骤稳步推进。根据《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每年9月底前,项目单位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电子政务建设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报市财政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核、不予安排资金;对涉及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受年度计划的约束,直接进入项目报审程序。

  第八条 市级电子政务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计划安排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商,研究提出协商意见,必要时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需求、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和内容、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协商通过的项目,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同意建设的协商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和预算安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等情况与供应商或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同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备正式合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当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原则上应依托全市统一的智慧洛阳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规划部署。各县(市、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区域性或业务性政务云平台,已有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智慧洛阳云平台迁移;原则上不得新建数据机房和业务专网,原分散建设的数据中心(机房)等不再拨付升级改造和运维等费用;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做好信息共享工作,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

第三章 政务数据共享应用

  第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目录管理系统。政务数据共享按照提出申请、组织审核、征求意见、反馈结果、共享应用等程序开展,共享流程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提供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障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一致性和可用性。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使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政务数据,并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政务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政务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跨行业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进行整合;有与国家或省级部门进行政务数据交换需要的,通过市级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唯一通道进行。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政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到信息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应当采取信息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保护数据免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硬件设备、基础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自主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并做好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监管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共同负责。

第五章 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信息共享绩效评估与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和政务信息共享绩效评估规定,开展项目应用效果、协同共享、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要求落实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规定的;

  (二)擅自新建业务专网、新建或升级改造独立数据中心(机房)的;

  (三)未按照规定依托智慧洛阳云平台规划部署业务信息系统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形成新的“信息孤岛”的;

  (四)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本单位可共享数据的;

  (五)违法违规披露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的;

  (六)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隐患或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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