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文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严惩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

2017年08月01日00:0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宣传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加强动态监测,及时组织辟谣,落实媒体抵制谣言主体责任,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严惩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及时商讨、协调谣言处置措施。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稳定向好,社会共治氛围日益浓厚,但由于食品安全的敏感性,传播媒介的多样性,舆论环境的复杂性,围绕食品安全的各类谣言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公众担忧和恐慌,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净化网络空间,营造科学健康的消费环境。

  通知要求,农业、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准确、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挤压谣言流传的空间,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通知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不得发布、转载不具备我国法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以及据此开展的各类评价、测评等信息,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告;出现谣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识别、抓取和整理,采取截图、截屏、保存视频和链接地址等方式留存证据,追踪信源,对谣言制造者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通知明确,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是辟谣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发声澄清,指向多个企业或者没有具体指向的,要组织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真相;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食品安全谣言报案后,应当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谣言涉及的技术判定、检验检测等工作,要指导受到谣言侵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收集、保存谣言侵权证据,依法追究谣言侵权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记者 张 培)

编辑:赵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