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共享要强化问责

2017年07月14日00:00

来源:法制日报

  分散建设和监管落后形成的信息孤岛,有着极强的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若无刚性的约束与促进机制,要想破题殊其不易

  由于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导致的群众多跑腿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北京市政府日前召开的常务会议研究了《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本市即将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市级平台,打破部门“壁垒”,让群众办事少跑腿,行政审批、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环保、气象等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优先开放。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依据,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7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就明确,“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地方层面,《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作为首部政府数据利用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原则,把政务信息共享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北京市出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意味着政务信息公开已开始提速。

  需不需要实行政务信息共享,并不存在理论上的争议。无论是基于优化政务服务效率的要求,还是出于方便群众办事的需要,政务信息亟待由封闭向开放,由独占向共享转变。尤其是在信息已成为重要的公共资源的大背景下,实现信息的共享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即便在宏观政策层面,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亦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可当务之急在于,如何将“要不要公开”上升到“不公开怎么办”的落实层面。

  分散建设和监管落后形成的信息孤岛,有着极强的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若无刚性的约束与促进机制,要想破题殊其不易。所有信息资源中政府数据占比80%以上,若不能实现信息的公开,则便民惠民会成为一句空话。从政府自身的服务与管理而言,若无信息资源的共享,也会增加公共服务和管理成本,无法有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数据格式转换等技术,并实现政务的智慧升级。

  解决了“要不要的”的前提之后,“如何做”则成为关键环节。要实现政务信息的公开,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

  一是什么信息可以获取,又通过何种渠道获得,应当像制定“权力清单”或者“服务清单”一样,细化到每个项目。比如无犯罪记录如何查询,婚姻状况又如何查询,其不动产状况又如何查询?既需要建立可供相关部门查询的信息共享平台,又要明确相关部门完善相关系统的责任。如公安、民政、住建、税务等部门既要让相关资料可供查询,又要让信息上网并在各个体系内共享。唯有解决了“可共享”的基础问题,信息共享才不会陷入“无处可查”的尴尬。

  二是必须破解“不共享”又如何处理的困局。即如何增强服务机构“服务至上”的工作动力,让其责任能够不打折扣地落实。再好的规定若不能落到实处,就会成为摆设。其实,实现信息共享和可以共享并不困难,这些技术性的问题从来都不是障碍,最大的问题在于工作作风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有效提升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规定的执行力。其解决之道,就是要做到权责统一,让“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受惩罚”的机制得到落实。在明确了可共享的“服务清单”之后,还要辅以刚性的问责和惩戒机制,让失职渎职者为此付出代价,通过责任倒逼工作人员提升服务意识,待其形成习惯之后,建立优化服务的良性机制便指日可待。

编辑:赵威